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複 代理人  朱一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哲旻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6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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