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複 代理人 朱一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哲旻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6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