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聯邦寵物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勝獻 訴訟代理人 吳姿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認養之英國短毛貓(奶油英短)之客觀交易價格約略多少?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