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富懋油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敏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遽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與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簽定之電能購售契約之訂約金額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