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 魏平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遭被告鋪設水泥道路之排水溝面積為何?並以地籍圖謄本約略表示應回復原狀部分位於該土地何處?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