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7條第2項,係約定因該租賃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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