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江鶴鵬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廖怡貞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