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41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政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8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