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金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淑玲 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
應徵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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