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淑玲 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
應徵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