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54號
原   告 李 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冠綾 (即金色年華泰式養生館)間請求給付薪
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玖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