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8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雅鈴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文政
八年得食品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自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