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銘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 尤明勝 」,應更正為「尤銘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原記載為「尤明勝」,惟被告案發時(民國101年9月28日)其姓名確為「尤明勝」,但其於本院判決前之102年1月2日改名為「尤銘勝」,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刑案紀錄查註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查,故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記載「尤明勝」部分,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爰依 首揭解釋意旨,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諾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