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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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金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上字第1號上訴人 朱泰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規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並依補正後之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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