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家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林廷機 與被上訴人 林則權 、 林廷昇 、陸廖菊枝就本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確保對林廷昇之債權,有閱覽本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事件(下稱本件訴訟)卷宗需要,並提出債權憑證1件為證云云。
二、按第三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法院得不予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上訴人林廷機表示不同意聲請人之閱卷聲請(見本院卷第210頁)。又聲請人所提出債權憑證係為滿足自身債權,與本件訴訟事件只有經濟上利害關係,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
聲請人聲請閱覽本件訴訟卷宗,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黃炫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