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一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五二二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年度再易字八號再審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以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五二二六號清償借款事件執行在案,然相對人業已對上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八號受理在案,爰聲請停止前開執行等情。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確以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此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五二二六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對上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八號受理在案,尚未審結無訛,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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