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3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及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郵寄予相對人債權讓與之通知書,經郵務機關加註招領逾期,而無法送達相對人,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之通知。
三、經查:聲請人向相對人戶籍地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嗣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等情,固有聲請人提出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信封影本、及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惟查:聲請人向相對人戶籍所在地投郵,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足見相對人之居所尚非不明,或因出外旅行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及時返回住居所。準此,難謂本件已符合聲請公示送達情狀。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