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自立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自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自立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2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2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47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