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弘琪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弘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弘琪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39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褫奪公權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145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8年8月2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750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白光華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