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君和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執聲付字第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君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20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1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7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255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是以,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美玲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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