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268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