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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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補字第30號
原告 甲○○
前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靜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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