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481號
原 告 宮敬文
被 告 林永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