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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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20號聲請人 李婕寧 法定代理人 葉芷妘
李易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財團法人新│合庫商銀│106年12月27日│24,648元│PC0000000││││北市光仁高│埔墘分行│││││││級中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