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9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商品之罪。被告於電腦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即連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並加重其刑,其一販賣行為而同時侵害多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情節較重之一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罔顧他人智慧財產權益,然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被告係上網販售上揭仿冒品,而非在消費一般市場,價格非低,所得利益非小,以及扣案之仿冒物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為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手錶商標名稱│數量│商標專用權人│├──┼───────────┼───┼──────────┤│一│TIFFANY(含袋空紙盒)│120│美商蒂凡內公司│├──┼───────────┼───┼──────────┤│二│TIFFANY(不含袋空紙盒│306│美商蒂凡內公司│││)│││├──┼───────────┼───┼──────────┤│三│TIFFANY(空絨布袋)│416│美商蒂凡內公司│├──┼───────────┼───┼──────────┤│四│TIFFANY(空紙袋)│200│美商蒂凡內公司│├──┼───────────┼───┼──────────┤│五│TIFFANY(卡片)│570│美商蒂凡內公司│├──┼───────────┼───┼──────────┤│六│CHRISTIANDIOR(空包裝│6│法商 克莉思汀迪奧 公司│││盒)│││├──┼───────────┼───┼──────────┤│七│GUCCI(空包裝盒)│5│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八│CHRISTIANDIOR(項鍊)│6│ 法商克莉思汀迪奧 公司│├──┼───────────┼───┼──────────┤│九│CHANEL(項鍊)│3│瑞士商香奈兒公司│├──┼───────────┼───┼──────────┤│十│CHANEL(鑰匙圈)│1│瑞士商香奈兒公司│├──┼───────────┼───┼──────────┤│十一│BVLGARI(戒指)│3│義商 普魯嘉里 公司│├──┼───────────┼───┼──────────┤│十二│TIFFANY(項鍊)│44│美商蒂凡內公司│├──┼───────────┼───┼──────────┤│十三│TIFFANY(手鍊)│53│美商蒂凡內公司│├──┼───────────┼───┼──────────┤│十四│TIFFANY(手環)│7│美商蒂凡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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