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二三號
原告新生活世紀公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被告本人親自到庭。
原告帶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管理費收費標準規定及通過該標準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並須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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