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官小琪
張子寧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華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文章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陳報林文章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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