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鄧立坪
鄧國任 鄧淑貞 鄧文綺 鄧國龍 鄧淑娟 鄧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4,986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為114萬7,200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23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800元=114萬7,200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1萬4,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