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吉安資源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設備、物件等回復原狀(何種設備、物件?),價值各為多少?回復原狀需花費多少?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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