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9號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永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滿婷 被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駿宜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翎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本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是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25,27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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