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19號原告 李秀蘭
李秀菊 李龍惠 李龍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被告 曾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訴訟之裁判,就被繼承人李龍煌之遺產數額為何,需以他訴訟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號清償借款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現因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號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台上字第1138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原裁定所依據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該停止訴訟之裁定予以撤銷。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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