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清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檢體用罄,含包裝袋)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清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行政簽結。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吸食器1個,經送檢驗均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8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114、21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件於110年4月5日8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故應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96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等在卷可佐。又本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後檢體用罄)及吸食器1個,經送鑑驗結果,俱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090、7010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196號卷第245至247頁)存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吸食器,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