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99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乙○○即被告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柏壽法官楊佩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國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