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乙○○被告丙○○
樓之1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易字第376號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黃俊明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