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08號上訴人 劉邦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哲瑞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92,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