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7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耀甲 選任辯護人 潘怡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耀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耀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執行羈押。並於民國10
8年7月2日第一次延長羈押,現延長羈押期間即將於108年9月1日屆滿,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9月2日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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