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建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上字第14號上訴人 高堃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愛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8年8月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8年8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㈡第267頁),茲已逾期限,仍未遵行,復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日表可稽(見本院卷㈡第268頁),準此,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黃玉清法官楊熾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