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笙崴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拓普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林琛上列原告與被告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具體表明本件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依據)」為何,應予補正以資特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