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請人 方文宏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王秋暖 、 王秋香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更正本件聲請正確之相對人。(相對人應為不動產現所有權人)
(二)請補繳土地暨建物最新登記簿謄本正本。(勿提網路申領之電子謄本)
(三)補陳系爭債權之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及現尚有多少債權額未受清償。
(四)請釋明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清償期已屆至。(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之擔保債權種類之範圍為民國99年8月18日之消費借貸,惟聲請人所提之票號CH0000000本票之發票日為99年11月19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