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18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188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1885號聲請人 宮夕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淑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本票原本6紙。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