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送達代收人 劉沛慈 被告 周咸光
周蕙珍 (原名 周秋珍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31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損害債權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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