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曾秉謙 法定代理人 曾振文
紀明秀 被告 張嘉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蕭世昌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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