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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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2、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所載,與附表編號5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壹月。附表編號8、9、10、11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8、9、10、11所載,與附表編號6、7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應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8、9、10、1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
」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依據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上開新、舊法律之規定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如附表犯罪行為後,有關罰金易服勞役之規定,即刑法第42條業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修正,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亦於同年5月17日修正刪除,並均於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3項分別規定:「易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六個月」、「罰金總額折算逾六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而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從而,依修正前之規定,易服勞役得以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即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壹日,且勞役期限不得逾6個月,如罰金總額折算逾6個月之日數者,應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但修正後刑法第42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第5項規定:「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且修正後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亦已刪除原第2條「提高倍數」之規定,則依修正後之規定,易服勞役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如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之。由於修正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已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使行為人易服勞役之日數減少,故如所科罰金經折算結果,未逾6個月日數者,新法對於行為人較為有利,但因易服勞役之期限,修正前最長為6個月之日數,修正後則提高為1年,倘折算結果逾6個月之日數者,則以舊法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所科罰金部分,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顯然以舊法對受刑人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舊法之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7年減為有期徒刑3月│││刑6月,再減有期徒刑3月│15日,再減有期徒刑1月22日│├───────────┼───────────┼─────────────┤│犯罪日期│76.02.24至76.05.22│76.08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76年偵字第5402號│76年偵字第1002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76年度上訴字第1640號│77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實├─────────┼───────────┼─────────────┤│審│判決日期│77.05.03│77.09.1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76年度上訴字第1640號│77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77.07.21│79.09.14│├─┴─────────┼───────────┼─────────────┤│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款│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26日││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4、5數罪││││併罰││└───────────┴───────────┴─────────────┘┌───────────┬────────────┬─────────────┐│編號│3│4│├───────────┼────────────┼─────────────┤│罪名│槍砲彈刀管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2年10月減為有期徒│││月15日,再減有期徒刑22日│刑1年5月,再減有期徒刑8月││││15日│├───────────┼────────────┼─────────────┤│犯罪日期│76.09.07│76.09.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76年偵字第10956號│76年偵字第1095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77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77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實├─────────┼────────────┼─────────────┤│審│判決日期│77.09.14│77.09.1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77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77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77.09.14│79.09.14│├─┴─────────┼────────────┼─────────────┤│所犯法條│槍砲彈刀管制條例第13條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2、3、4款│││1、2、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1日│有期徒刑4月7日││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4、5數罪併││││罰││└───────────┴────────────┴─────────────┘┌───────────┬────────────┬─────────────┐│編號│5│6│├───────────┼────────────┼─────────────┤│罪名│懲治盜匪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褫奪權6年│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76.09.04│93.05.01至93.09.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76年偵字第5189號│93年偵緝字第157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77年度上更一字第197號│94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實├─────────┼────────────┼─────────────┤│審│判決日期│78.07.06│95.04.25│├─┼─────────┼────────────┼─────────────┤│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78年度台上字第4386號│95年度台上字25號第472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78.10.24│95.08.25│├─┴─────────┼────────────┼─────────────┤│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修正前刑法第條322條│││1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不合│├───────────┼────────────┼─────────────┤│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有期徒刑3年10月││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年││├───────────┼────────────┼─────────────┤│備註│編號1、2、3、4、5數罪併│編號6、7、8、9、10、11數罪│││罰│併罰│└───────────┴────────────┴─────────────┘┌───────────┬────────────┬─────────────┐│編號│7│8│├───────────┼────────────┼─────────────┤│罪名│槍砲彈刀管制條例│偽造印文│├───────────┼────────────┼─────────────┤│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金新台│有期徒刑10月│││幣20萬││├───────────┼────────────┼─────────────┤│犯罪日期│93.09.24至93.09.27│93.01月間至93.09.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緝字第1571號│93年度偵緝字第157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93年度訴字第2879號││實├─────────┼────────────┼─────────────┤│審│判決日期│95.04.25│94.05.06│├─┼─────────┼────────────┼─────────────┤│確│法院│最高法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4725號│94年度訴字第28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8.25│94.05.06後│├─┴─────────┼────────────┼─────────────┤│所犯法條│修正前槍砲彈刀管制條例第│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11條第4項│210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新台幣20萬││├───────────┼────────────┼─────────────┤│備註│編號6、7、8、9、10、11數││││罪併罰││└───────────┴────────────┴─────────────┘┌───────────┬────────────┬─────────────┐│編號│9│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3.09.24至93.09.27│93.07月間至93.09.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4975號│93年度毒偵字第497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509號│94年度上訴字第509號││實├─────────┼────────────┼─────────────┤│審│判決日期│94.04.13│94.04.1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509號│94年度上訴字第5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5.02│94.04.13│├─┴─────────┼────────────┼─────────────┤│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1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6、7、8、9、10、11數││││罪併罰││└───────────┴────────────┴─────────────┘┌───────────────────┬───────────────┐│編號│11│├───────────────────┼───────────────┤│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1.06.10至91.10.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92年度偵字第640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3年度易緝字第48號││實├─────────────────┼───────────────┤│審│判決日期│94.07.22│├─┼─────────────────┼───────────────┤│確│法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3年度易緝字第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8.22│├─┴─────────────────┼───────────────┤│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有期徒刑4月15日│├───────────────────┼───────────────┤│備註│編號6、7、8、9、10、11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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