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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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枝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枝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枝樑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最高法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枝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妨害自由)│殺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3月併科罰│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4年2月│││金10萬│││├─────────┼──────────┼──────────┼──────────┤│犯罪日期│92年底某日│97.5.18│97.8.1││││││├─────────┼──────────┼──────────┼──────────┤│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度案號│18564號│18564號│7596、7751、8230、85│││││75、8576、942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4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4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16││││││2號││實├───────┼──────────┼──────────┼──────────┤│審│判決日期│99.3.31│99.3.31│99.8.3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4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4號│99年度台上字第78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4.21│99.4.21│99.12.16│├─┴───────┼──────────┼──────────┼──────────┤│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5299號│5299號│第4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