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張弘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燕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相對人胡燕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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