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聖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更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聖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聖輝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而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判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罪,亦分經本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連彩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侵占宣告刑罰金新臺幣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4年8月間某日至106年8月12日止106年6月間某日106年8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174號等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03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0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5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18日107年8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0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5號確定日期107年8月6日107年9月20日備註嘉義地檢109年度罰執更字第41號(編號1至2經原審判處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萬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嘉義地檢109年度罰執更字第42號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侵占宣告刑罰金新臺幣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1萬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底某日至106年11月18日106年9月16日106年9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632號等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6號等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7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6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9號107年度原易字第12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108年2月26日108年2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6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9號107年度原易字第12號確定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1日備註嘉義地檢109年度罰執更字第43號嘉義地檢109年度罰執更字第44號嘉義地檢109年度罰執更字第45號(編號6至7經原審判處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789罪名侵占宣告刑罰金新臺幣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1萬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4日106年11月12日106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73號等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80號等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45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原易字第12號108年度嘉原簡字第22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26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8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7年度原易字第12號108年度嘉原簡字第22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1號確定日期108年3月21日109年2月10日108年9月26日備註嘉義地檢109年度罰執更字第45號(編號6至7經原審判處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嘉義地檢109年度罰執更字第47號嘉義地檢109年度罰執更字第46號(編號9至10經原審判處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萬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45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1號確定日期108年9月26日備註嘉義地檢109年度罰執更字第46號(編號9至10經原審判處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