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86號聲請人 黃郁 書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發票人為 陳韋 「」亦或陳韋「翰」。
二、承上,如發票人為陳韋「翰」,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發票人為陳韋「翰」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