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90號原告新竹市立建華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楊慧瑜 訴訟代理人 陳文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曾聲請對被告 陳烟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柒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