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訴訟代理人 劉芮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達賢 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5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