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鴻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毒偵字第2579號、269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周鴻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注射針筒貳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注射針筒貳支、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件除被告周鴻富用以稀釋海洛因之液體應更正為「礦泉水(檢察官誤載為生理食鹽水)」,另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周鴻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 胥同 於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三、核被告周鴻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施用前後持有為供本案施用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皆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先後三次犯行在時、空上皆明顯可分,要各具獨立性且出於個別犯意為之,應分論併罰。又查,員警係因查獲注射針筒始循線查悉被告有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㈠㈡之施用毒品犯行,此有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參,第查,查獲時所扣得屬被告持有且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㈠㈡之施用毒品犯行有關之證物為注射針筒2支,有警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在卷為佐(見102年度毒偵字第2579號卷第16頁至第19頁),依該物之客觀屬性及本質,顯與毒品犯罪密切攸關,據此,固可認員警已掌握相當確證可合理憑認被告涉有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因之,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斯舉,核情僅屬自白,雖無異論,然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㈠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相關事證,於查獲之際則付之闕如,顯未能合理憑認其涉有是次犯行,準此,既乏相關確證為據,從而被告於警詢時坦述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當屬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向員警自承該情,狀極明灼,嗣復受本院之裁判,此部分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自首之要件,爰依法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種類、成癮性之強弱、據此憑認對社會所潛生危害之大小,再衡以施用毒品乃戕己身體健康之舉,並具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又其事後或自首或均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兼衡案發時其職業為「工」,家境則屬「勉持」,有警詢筆錄所載為憑,核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復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及吸食器1組均屬被告所有乙情,業據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承明,各為供或備供其施用本件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皆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規定,於對其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102年6月11日該次)諭知之主刑項下,分別併予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彭盛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