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訴字第14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左傳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330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左傳中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左傳中有下列觀察、勒戒處遇及前科:⒈前於民國(下同)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
度毒聲字第1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2月1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6075號、90年度毒偵字第2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0年11月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次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壢簡字第119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⒉①96年間另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
12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②於97年間次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23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③於同年間復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2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④於同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⑤於同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5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①至⑤案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6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已於102年5月28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7月20日晚間9時許,在其桃園縣○○鄉○○街○○巷○號住處內,先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再以玻璃球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7月23日凌晨1時31分許,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內,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左傳中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一)⒉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戕害自身身心,前已經觀察、勒戒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然仍無戒除毒癮之決心,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足徵其沈溺毒癮頗深,原不宜寬縱,惟念其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
5款。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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