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53號聲請人 邱福榮 即福氣瓦斯配管工程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邱耀荃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請釋明聲請人福氣瓦斯配管工程行之負責人,並提出其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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